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《注冊倉單》的管理,規(guī)范實物商品交收行為,保證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“交易中心”)交收業(yè)務的正常進行,根據(jù)《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交收規(guī)則》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交易中心、交易商、指定交收倉庫等《注冊倉單》業(yè)務參與者辦理與《注冊倉單》有關的各項業(yè)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 《注冊倉單》是指依據(jù)本辦法的規(guī)定,交易商將符合交易合同規(guī)定標準的商品儲存在指定交收倉庫后,由交易中心審核并注冊,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數(shù)量和質量的有效憑證。
第二章 《注冊倉單》的一般規(guī)定
第四條 交易中心建立倉單管理系統(tǒng),對本辦法規(guī)定的《注冊倉單》的各項業(yè)務進行管理。倉單管理系統(tǒng)由交易中心維護和管理。
第五條 《注冊倉單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:
(一) 交易商名稱(全稱),地址(注冊地及實際地址);
(二) 倉儲物的商品名稱、商品代碼、品種、數(shù)量、質量、包裝及其件數(shù)和標記;
(三) 現(xiàn)階段注冊倉單最小數(shù)量為1噸,最大為5萬噸,如有變動以交易中心變更公告為準;
(四)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;
(五) 倉儲場所;
(六) 儲存期限;
(七) 倉儲費;
(八) 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,其保險金額、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;
(九) 填發(fā)人、填發(fā)地和填發(fā)日期;
(十) 《注冊倉單》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。
第三章 注冊倉單的生成
第六條 《注冊倉單》生成包括《注冊倉單》申請、核準、簽發(fā)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
第七條 貨主按照指定交收倉庫要求辦理貨物入庫后,指定交收倉庫向貨主開具交易中心規(guī)定格式的《存貨憑證》,并加蓋在交易中心處預留的印鑒。
第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根據(jù)《存貨憑證》中內容在交易中心倉單管理系統(tǒng)中向貨主簽發(fā)倉單,并提交至交易中心進行審核。
第九條 交易商憑《存貨憑證》在客戶端中提交注冊倉單申請,交易中心進行《注冊倉單》審核并進行批復。
第十條 《注冊倉單》生效后,交易中心將《注冊倉單》的相關信息通知存貨倉庫,該《注冊倉單》在倉庫對應的實物商品只有憑相應《提貨單》才可以被提取。
第十一條 《注冊倉單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《注冊倉單》所示商品的質量、包裝等條件應當符合交易中心有關規(guī)定;
(二)同一《注冊倉單》所代表實物商品必須為同一等級、同一質量標準。
第十二條 《注冊倉單》生成后,以電子《注冊倉單》的形式進行實物交收,交易商可通過交易客戶端查詢《注冊倉單》的使用情況。
第四章 《注冊倉單》的注銷
第十三條 《注冊倉單》注銷是指《注冊倉單》所有人申請將其轉為一般儲存商品,或者交易中心交收部完成交收流程成功后,將其轉換為對應的《提貨單》,由交易中心辦理《注冊倉單》退出流通的過程。
第十四條 《注冊倉單》轉為一般儲存商品的流程
(一) 《注冊倉單》所有人應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書面申請;
(二) 交易中心審核申請資料和《注冊倉單》;
(三) 交易中心開具《提貨單》給商品所有人;
(四) 交易中心將相關信息通知存貨倉庫。
第十五條 《注冊倉單》超過有效期不得用于實物交收,倉單所有人應當在《注冊倉單》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到倉庫辦理提貨或重新辦理《注冊倉單》簽發(fā)手續(xù)。否則,逾期提貨者應當與倉庫另行簽訂貨物委托保管協(xié)議。
第十六條 商品出庫時,倉庫應當制作出庫清單,交提貨人簽字確認。商品所有人提貨完畢后,指定交收倉庫應在《提貨單》上加蓋貨訖專用章,與倉庫留底配對,妥善保管備查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東北亞鎂質材料交易中心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